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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处方单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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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保存年限规定:普通处方1年、精神药品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(医疗保险处方) 2年、麻醉药品处方3年;保存时限有差异时,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。

第二条处方到规定年限时, 严格执行处方销毁手续。

第三条处方在 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,不得将不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。

第四条处方必 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,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、销毁处方。

第五条处方销毁地点、 时间、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。

第六条处方销毁方式: 必须选择焚烧、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,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。

第七条医务处组织、协调处方销毁工作,药剂部门要认真落实处方销毁的各项工作。

第八条处方在销毁时, 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,并建立销毁记录,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,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,销毁记录不得出现补记录的现象。

第九条处方销毁 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,以备查。

第十条处方 销毁申请程序: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,药剂科主任填写市白碱滩医院处方销毁申请,报医务处、业务主管院长审批,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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